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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操作步骤 八旬老人105万买基金亏30万, 一审判平安银行担责70%! 二审为何改判?

发布日期:2025-06-15 22:05    点击次数:185

股票融资操作步骤 八旬老人105万买基金亏30万, 一审判平安银行担责70%! 二审为何改判?

八旬老人花105万买基金亏损30万股票融资操作步骤,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21年,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石化支行”)花费105万元购买一款基金产品,然而,两年有余,该产品却亏损了约30万元。于是,赵某便将上述支行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件先后经历两次审理,一审判定上述支行承担70%的损失,并须向赵某支付损失利息,但二审法院却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实际投资损失,改判原因为何?

值得注意的是,经查询天眼查发现,上述判决书所指“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即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八旬老人花105万买基金亏30万,一审判银行承担70%损失

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件始于2021年,彼时的1月15日,年过八十的赵某在中石化支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通过某口袋银行APP(以下简称“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共计花费105万元。

据了解,赵某购买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全名为博时成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2021年1月18日,上述105万元从赵某的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用户。

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

案涉产品亏损后,赵某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述支行赔偿其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同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分行”)对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一审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是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中石化支行、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可知赵某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即使采信赵某的相关陈述,在2021年5月之后,案涉理财产品也较长时间处于盈利状态,即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赵某未能及时赎回,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中石化支行的赔偿责任。综合此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

另外,对于赵某诉请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基金与老人风险评估等级匹配?老人辩称由银行员工代为操作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石化支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

中石化支行认为,首先,赵某系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中石化支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其次,中石化支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或改判;最后,赵某的财产损失与中石化支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中石化支行还提及,赵某在购买案涉基金前已进行风险承受度评估,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赵某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此外,该行认为,赵某在购买基金后,甚至是2021年5月的多个时间段,其完全可以进行赎回,此种做法不仅可以实现本金回收,还可产生收益。但是,赵某仍然选择继续持有,并在2022年4月27日,即基金净值的最低点赎回,造成损失最大化。可见,赵某是基于完全自主投资选择而持有,最终导致的基金损失与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或履行完全适当性义务并无因果关系,中石化支行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支行所述,赵某辩称,其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不会使用微信,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所有操作均是在中石化支行贵宾厅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

与此同时,赵某还表示,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自2019年以来,银行员工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健康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强行推销高风险基金产品。此外,2020年7月的风险评估报告共15题61个选项,而赵某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风险评估分别用时70秒、10秒和52秒,显然以上风险评估由银行员工代为操作,由此达到购买基金所需的“成长型”评估结果。

而对于赵某为何不在银行所述的多个时间段内进行赎回的问题,赵某表示,虽然在购买基金后,案涉基金较长时间处于盈利状态,可以赎回,但以其认知及能力,根本不知如何赎回。期间因基金损失,双方产生纠纷,银行向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了调解时,也未指导其赎回。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反转,老人需自行承担实际投资损失

针对上述两方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依旧围绕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该行对于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如何认定的两点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表明中石化支行了解产品。同时,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2016年、2017年、2018年评估结果为稳健型,2019年、2020年评估结果为成长型,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中石化支行确认赵某在2021年1月15日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的客户风险评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说明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中石化支行了解客户。

而至于赵某主张2018年测评用时70秒、2019年测评用时10秒、2020年测评用时52秒,是银行员工为使赵某达到购买基金需要的“成长型”评估而代为在APP上完成的,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二审法院亦认为,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中石化支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赵某的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询天眼查可知,上述案件所指“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即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而案涉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010902)亦可在平安口袋银行APP中查询,该产品全名为博时成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目前规模为32.69亿元。

截至5月30日,该产品的净值为0.6960,日涨幅为-0.64%。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近一年以来盈利7.86%,近三年以来亏损5.23%,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相比而言,同类基金平均分别盈利6.87%、亏损5.32%、亏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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